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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9月18日訊(記者 唐愛平)今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重新頒佈修訂後的預算法,《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預算法在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控制方式、地方債務風險、轉移支付制度、預算支出約束等五個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
  一,新預算法完善了政府預算體系,健全透明預算制度
  原預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財政預算的內容。新預算法明確規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新預算法明確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新預算法增加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20日內由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二,新預算法改進了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新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新預算法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作為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調節年度資金豐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說,一個預算年度內財政收入短收了,要通過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來彌補;超收了也不能“突擊花錢”,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三,新預算法規範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
  原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 新預算法從五個方面對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作出限制性規定:一是限制主體,經國務院批准的省級政府可以舉借債務;二是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三是限制規模,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省級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四是限制方式,舉借債務只能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採取其他方式籌措;五是控制風險,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四,新預算法完善了轉移支付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新預算法增加規定:財政轉移支付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上級政府應當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這些規定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
   五,新預算法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奢侈浪費問題,新預算法堅持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之外或者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現代預算管理的靈魂,是硬化預算對政府支出的約束,而硬化預算支出約束的關鍵在於不能隨意開財政收支的口子。為此,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原標題:新預算法實現五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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