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汽車貸款解鴻震
  22日,本報頭版刊發《我省出台科技成果轉化新規》後,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員多次來電咨詢具體實施細則。昨日,本報特意請該新規的起草單位湖北省科技廳,對此進行獨家解讀。在《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搜尋行銷辦法》十大條款中,有多處是突破式創新。
  轉化定價膠原蛋白不需再上報審批
  條款概述:改革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處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發團隊研發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科技成果處置後由研發團隊1個月內報所在單位,所機車借款在單位2個月內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科技成果轉讓遵從市場定價,可以選擇協議定價或者掛牌轉讓方式。
  解讀:“處置權”和“協議定價”兩大關鍵詞,是此次新規的最大突破。此前,高校和院所想進行科技成果景觀設計轉化,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向多個單位和部門進行層層審批,併進行定價評估,手續繁雜。
  比如,今年10月底,來自華中科技大學武漢光電國家實驗室的一項專利——用於研究分析全腦的“顯微光學切片斷層成像系統”,在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成功完成掛牌交易,轉讓價1000萬元。然而,這背後,為了能通過層層審批,華中科技大學副校長、武漢光電國家實驗室常務副主任駱清銘教授親自奔波了一年時間。
  如今,有了“新政”的實施,像駱清銘教授這樣的遭遇,將不會再出現。高校和院所被授予處置權後,可以與轉化企業充分自主地處置科技成果的轉化,手續大大簡化。科技成果處置後,再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即可。
  而對於定價問題,則由市場說了算,可以由高校、院所同企業協議定價,也可以掛牌交易。不再像以前報批那樣,還需要評估定價環節,尤其是評估定價,之前並沒有明確具體部門,而對定價最有發言權的研發人員本身“說了又不算”,最終往往因定價不合理而導致成果轉化流產。
  先“變現”後繳稅
  條款概述: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70%,最高可達99%。研發團隊將個人收益直接用於創辦企業或者投入受讓企業所形成的股權收入,在形成現金收入後,按國家有關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讀:在以前,對於轉化、轉讓的收益,規定所得不超過70%;如今,改為不得低於70%,且最高可達99%。這將對科研人員產生巨大的激勵作用。而且,之前,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形式,參股轉化企業後,不論成果轉化是否帶來現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沒掙錢,先交一大筆錢”,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不少科研人員望而卻步。如今,成果轉化形成現金收入後,才用繳個人所得稅,這就會大大提高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成果轉化不高 財政撥款可減少
  條款概述: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機制。將科技成果轉化率和技術合同成交額作為對高校、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並與財政投入掛鉤。高校、院所高級技術職稱評聘,參與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必須占有一定比例。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科技人員考評體系,對在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中貢獻突出的,可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解讀:為激勵高校和院所積極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將科技成果轉化率和技術合同成交額,與財政撥款掛鉤。今後,科技成果轉化不高的,財政投入也將相應減少。同時,還意味著,那些轉化成果貢獻突出的,可以破格轉為副教授、教授等職稱。
  技術經紀人將成新職業
  條款概述: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機構,加快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個人)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活動。
  解讀:科技成果轉化,是一種無形資產,不像有形商品交易那樣直接,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專業性太強等障礙,這就需要專門的中介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其既從高校和院所廣泛搜集科技成果,又要從各個企業挖掘有效的技術需求,這樣,就可以將人才、資本和技術結合在一起。條件成熟後,中介機構還可以就科技成果轉化,成立孵化企業,或參股企業。而在前期,政府部門還可用購買服務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新規同樣適用於部屬高校
  條款概述: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細則。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解讀:為最大限度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此次新規,為高校和院所大開“綠燈”,凡省內其他規定與此不一致的,全依此為準。這樣,科研人員可以大顯身手,可以再無後顧之憂,也不必再縮手縮腳。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新規,適用於所有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包括部屬高校在內。為此,前期,省科技廳和教育廳已同科技部和教育部等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和協調。而早在今年年初,省科技廳就開始進行相關調研,廣泛收集了在鄂高校、院所及專家,還有地市州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得到廣泛支持和認同。
  《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部分)
  ●科技人員可以離崗轉化科技成果,保留編製,檔案工資正常晉升,5年內可回原單位;
  ●對於高校、院所自主實施具有應用前景的項目,可列入省級科技計劃引導性項目管理;
  ●引導社會資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機制;
  ●鼓勵和支持“兩院”院士、“千人計劃”、“973”和“863”首席專家、“長江學者”、“楚天學者”、省“百人計劃”等高層次人才在鄂轉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創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予以支持;
  ●允許在讀大學生休學創業,創業實踐可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創業之後可重返原校完成學業;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零房租”大學生創業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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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拜杜法案》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美國的《拜杜法案》堪稱典範。其1980年由國會通過。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專利權,一直由政府擁有。複雜的審批程序,導致政府資助項目的專利技術很少向私人部門轉移。截至1980年,聯邦政府持有近2.8萬項專利,但只有不到5%的專利技術被轉移並商業化。很多人認為,政府資助產生的發明被“束之高閣”的原因在於,該發明的權利沒有進行有效配置:政府擁有權利,但沒有動力和能力進行商業化;私人部門有動力和能力實施商業化,但沒有權利。該法案的成功之處在於,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為政府、科研機構、產業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於政府資助研發成果的商業運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勵,由此加快了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步伐,使得美國在全球競爭中能夠繼續維持技術優勢。
  (原標題:高校和院所科研成果可自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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